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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生死不见的意思是说,无论生死,到什么时候,都不再见面。这比郑伯克段于鄢中郑伯对他母亲讲的:不及黄泉,无再相见的话还狠。因为最后,他们还是掘地于泉,母子于地道相见。而他们却生生死死都不愿再见面,可见相互之间矛盾之深。其实,冤家宜解不宜结,见见面面又何妨。
协助他人自杀实际上是故意杀人,法无可恕,情有可原!
因生活不顺,内蒙古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母亲溺亡。最终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什么相约自杀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故意杀人罪,弑母之罪为何只判5年有期徒刑?
我们先看一下法院查明的具体案情:
李某和母亲韩某相依为命,生活十分拮据。李某干点零活,每月300多元钱,没有低保。母亲韩某患严重风湿病10多年,案发之前瘫痪在床不能自理,一直是李某在伺候,李某很孝顺。“韩某最近2年开始卧床,不能走路,大小便都自理不了,手也不怎么好使。”
10月15日下午,李某和母亲在家中吃饭,因生活困难、家里停电等情况,母亲提出活着没意思,想约其一起自杀,李某同意了。晚上23时左右,他们带了点吃的,李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母亲离开家,骑到河边。投河之前,二人停下摩托车坐下,吃了点东西聊会天。
而后李某将母亲抱上摩托车,从后备箱拿出平时干活的绳子,用绳子一端绑在摩托车后备箱下,绕着母亲的腰部缠了两三圈,再用单独的尼龙绳绕在自己腰部缠了两三圈后,又将母亲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绳子上,最后骑摩托车冲进河里。
入水后,李某从绳索中挣脱,爬上了岸。同日李某母亲的尸体在河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韩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李某供述称,进入河里后,自己仰面飘起后就从绳子里钻了出来,并尝试解拴住他母亲的绳子,因为解不开,想去附近找人帮忙,从河里爬上岸后晕倒了,之后被人送到救助站,在救助站待了两天,回家后自己想要自杀。
李某所述是真是假、大家的认知和评价可能并不相同,这个放在一边,那么法律上该怎么看呢?
法律上李某的行为确实属于故意杀人罪,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相约自杀的事儿,但本案实际上即使李某所述完全属实,李某的母亲有自杀的意愿,由于她瘫痪在床了没有跳河自杀的能力,必须借助于李某的帮助。
而法律上,协助他人自杀并不能因为他人有自杀意愿而免责,即使自杀的人留有书面说明也不行。除非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且严格遵守安乐死的相关程序,否则协助他人自杀,法律上就属于故意杀人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之所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判了5年了,应该是根据之前亲友的证言能确认李某之前确实多年对母亲非常孝顺,而二人生活确实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协助母亲自杀,主观恶意相对较低。换句话说行为上确实构成犯罪,不可不追究,但情节上确实有情可原,不必严惩。
至于李某是真的想和母亲自杀,跳河后突然由于求生的本能而脱逃后救母不及,还是本无自杀故意,只是协助母亲自杀,这个除了当事人本人其他人也无法准确认定。前者的可能性也确实不小,毕竟人都有求生本能,自杀临头反悔的事情也很多。即使真是后者,法律毕竟也没有放过。也许正是这种事内心无法考证,正是法律对协助自杀之类的行为仍要追究责任的原因之一。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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